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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出国(境)经贸团组审批
2006-12-06 23:23  文章来源: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审批依据:
1、外交部《关于重新印发<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和单位名列>的通知》(外管函〔1999〕288号)
2、外交部 《关于因公出国审批事项公开问题的处理意见》(领五函〔2004〕776号);
3、《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、省外办关于我省因公出国(境)审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》(皖外事组办发〔1997〕2号)。
申报条件:
1、出访任务:执行因公经贸任务。
2、出访人员:省直、市直、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;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人员;国有股占50%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(以上人员不含合肥市、芜湖市、安庆市、马鞍山市、铜陵市、马钢集团和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县处级以下人员)。 
材料目录:
所有出访团组均应提交出访报告,要求出访任务明确,人员结构合理,出访国家(地区)及线路确定,出访日期及在外天数适当,出访费用落实等。同时提交所出访国家(地区)的有效邀请函、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经营证书等。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贸出访团组,另附其他相关材料。具体如下:
1、商品推销或订货团组。应附上商品在所出访国家(地区)的市场情况分析文字方案,以及相应的货单和计划成交的数量及金额;
2、技术引进或技术培训团组。附上技术引进合同或技术协议;
3、招商引资团组。附上拟洽谈项目有关背景资料;
4、外经团组。附上项目合同或标书。
5、其他类型经贸团组,比照上述要求,报送有关材料。
办理程序:
1、省属各单位直报省商务厅办理;市属各单位,经当地市商务(外经贸)局审核、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办理,其中市管干部,需市政府审核同意。
2、副厅级以上人员参加的经贸出访团组,由省商务厅提出审核意见后,报省政府审批,其中省管12家企业以外的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出访,经省国资委审核、签署意见后,由省商务厅审批。
办理时限:法定期限:无规定,承诺期限:5个工作日。
收费标准:本项目不收费。
窗口权限:决定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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